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23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0月20日经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红旗街与913路口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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