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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天和**横**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刘某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3时17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粤G6****号小轿车沿湛江经开区绿华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海事法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对周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的结果为130mg/100ml。后其被带至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抽取血样送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的结果为:从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李某燕、李某民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浓度为117.15mg/100ml,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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