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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2019年9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0时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由桃园路口往广云路口方向行驶,至建设北路与二纺厂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073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家中,联系电话:1831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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