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现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粤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湘阴县**镇**路**银行路段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7mg/100mL。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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