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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某某**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某)沿老省道205线由汉某某城往太子庙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行驶至汉某某**街道**巷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湘******小型轿车驶出道路刮撞到道路左侧的电杆、树木、以及“欢欢超市”建筑物,造成周某某、陈某某受伤和电杆、树木、欢欢超市建筑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浓度234.6毫克/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鉴定,陈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万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甲、尹某某、刘某乙、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以及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跻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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