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10分,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F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威路 “苏优管子”店前路段与秦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上的湘E7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血乙醇含量164.4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周某某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平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周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23****、1577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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