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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10分,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F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威路 “苏优管子”店前路段与秦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上的湘E7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血乙醇含量164.4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周某某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平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周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23****、1577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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