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鄂F****8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镇**村**组往本镇竹园街方向行驶,行至谷粟路14KM+100M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周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7mg/100ml。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谷城县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月22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谷城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8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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