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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路与**路口时,被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129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海平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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