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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某某业庙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 2014年10月25日被抓获。

本案由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至夏某某孟大桥南500米处时,与关某某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某受伤。经对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毫克,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丘市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宗

 2014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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