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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汉族,无业,小学肄业,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伊川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路段,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轻便摩托;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耀勋                    

      2020年 4 月3 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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