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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曾于2011年1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辽A****7黄色中华牌小型汽车沿沈阳市铁西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重工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2月25日22时20分提取的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周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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