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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本市临江镇往洲上乡方向行驶,行至S219省道90KM+800M(临江镇蛟湖大桥桥上)处,撞到同向前方行人袁某某,致袁某某受伤。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江中队接受调查。次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交警带至樟树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100ml。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陈某甲、曾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受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红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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