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25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晋A****N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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