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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住五莲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客车,行驶到342国道五莲县山阳村路段处,被五莲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驾驶证,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素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56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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