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Z****号小型轿车,沿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明大道交叉路口北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华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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