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铜陵市义安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50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东城大道顺安政府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mg/100ml,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的范畴(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纠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二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安
检察官助理:裴阳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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