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王某某、臧某某在**镇****小区内一饭店吃饭并饮酒,后回家休息。当日15时许,周某某获悉自己妻子、儿子在枞阳县**镇**村村道发生交通事故,遂从**镇酒后驾驶自己逾期未检验的皖G*****号小型轿车至事故现场,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文兵
检察官助理:方 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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