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92********,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大学文化程度,西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住址: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广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北一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肥西路交口附近时,未能注意安全驾驶,致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护栏被撞后碰到沿北一环路由西向东李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及郝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郝某某报警,周某某在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周海东所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依法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与受损车辆车主均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吸毒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无拒捕情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琳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周海东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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