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703号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67********,满族,无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5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超分、扣留期间,醉酒驾驶无号牌且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甘井子区革镇堡716公交终点站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革干50号电线杆路段时向后倒车,与停车等待的金某某驾驶的辽B****5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撞,事故致两车受损。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0.92mg/lOOml。经责任事故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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