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召县**路**附近(户籍地: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沿南召X024杨南线行驶至南召县崔庄乡草庙村路段时摔倒,致使二轮摩托车受损、周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8mg/100ml。2020年3月13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