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酒后驾驶蓝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Q0****)在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与花家地南街交叉口西一百米处被查获归案。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2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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