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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木工,住江西省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被取保候审,4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李某某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晚上17时许,被告人在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参加其朋友儿子的十岁宴,期间其饮用了一杯半梦之蓝白酒。饭后18时50分许,被告人驾驶其赣K9****白色众泰牌小汽车从白水村出发,沿洞分线由水井方向往双林中心小学方向行驶,准备去双林集镇其另一朋友家聊天,当行驶至双林中心小学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赣K0****白色福特牌小轿车发生追尾,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当晚19时12分许,分宜交通民警来到现场,发现被告人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23日,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电话联系并传唤于2020年1月18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联系并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lOOml以上,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9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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