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8********,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灵山县**街道**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9日、3月23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无证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逆向行驶至我市沙某某公路**路段轻轨站对开路段时,迎面碰撞被害人陈某梅驾驶的粤T77****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使被害人邓某群驾驶的粤TXG****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该客车。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的上述摩托车继而与上述粤TX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及其本人倒地。被告人周某甲倒地后再与由被害人吴某多驾驶的粤Y03****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上述事故造成四车损坏及被告人周某甲受伤。随后,被告人周某甲在**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4.7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甲案发时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事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梅、邓某群、吴某多达成调解协议,互不追究,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8*******)。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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