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号。2016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我市三乡镇康乐路31号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客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其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mg/100ml,并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俊昇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
4、量刑建议书5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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