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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6〕13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号。2016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我市三乡镇康乐路31号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客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其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mg/100ml,并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俊昇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

4、量刑建议书5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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