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省**市**县人,现住**省**市**路**花园**栋**房(户籍地**省**市**县**镇**大队**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1月9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1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悬挂临时号牌为粤B**号的小型轿车沿**市**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与被害人卢某某停放的粤R**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周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215.9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事故监控、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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