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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36岁(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在五华县**镇**村附近的一间宵夜档吃宵夜,在吃宵夜期间喝了二瓶250毫升百威啤酒。至第二天凌晨0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五华县水寨镇华益加油站沿水潭东路往五华县汽车客运站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号门前地段时,所驾驶的摩托车与李某某停放在右侧路边的车牌号为粤B6****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倒地受伤住院,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身体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物证;4.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镜波

2020年1月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5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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