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D****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兰磨线K1896+500M处时,与停放于路边的车牌为云D7****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周某某有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可能,经抽血检测,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蕊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493****)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