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12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楼村**号,现居住于菏泽市牡丹区**路**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0月4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霸牌电动三轮车,至菏泽市牡丹区东方**街**街交叉口南20米处时,与刘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敏
检察员靳玉玲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路**村小区**号楼**单元**室;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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