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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云南省盘龙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473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昆明市********停车场。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及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5时4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A***HZ号小型轿车沿武定县城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商局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仇 某驾驶的云EMP***号二轮摩托车(载有仇某)发生刮擦后至仇某某、仇某受伤,云EMP***号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周欧某继续驾车行驶至狮山镇烈士陵园加油站路口,再次与毛某某驾驶的云ED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的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昆明市**区**村**路**停车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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