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90223****,汉族,小学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二龙乡****,现租住镇平县石佛寺***。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周**醉酒后驾驶豫R9****小型普通客车在镇平县玉源大道赵河公园北侧停车场倒车后前进时,与吴汉泽停放在旁边的豫R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对周**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44.6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附:
1.被告人周**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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