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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单位行贿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单位云南和邦润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70078A,注册号530100100271200,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栋**单元**室,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无。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群众,**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楼路**号**栋**单元**楼**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栋**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寻甸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12日解除留置;昆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3日对周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30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云南和邦润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单位云南和邦润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周某某,在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合作开发云南民族村老旧生活区提升改造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罗建宾、崔晓丹夫妇,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邱洪,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原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国投公司”总经理张杰,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投公司”副总经理黄玲,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投公司”原财务总监周慧六人现金和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33.5893万元。具体为:

1.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间,时任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罗建宾(另案处理)违背正常议事原则,在**公司”与“国投公司”合作项目上提供便利与帮助,使得**公司”未经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尽职调查等程序,违规取得了与“国投公司”合作开发云南民族村老旧小区提升改造项目的权利。2014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开发云南民族村老旧生活区提升改造项目过程中,为感谢罗建宾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到的不正当竞争优势,由周某某代表**公司”,通过融资付息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罗建宾、崔晓丹夫妇输送利益人民币200万元。

2014年10月,在罗建宾在场且许可的情况下,周某某、刘伟代表**公司”送予罗建宾女儿罗茜5000澳元(折合人民币2.6893万元)。

2.2014年至2019年中秋节、春节前,为与“国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邱洪搞好关系,让邱洪在云南民族村老旧生活区提升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提供帮助,周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刘伟代表公司,共送给邱洪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现金和购物卡。后邱洪退还了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金格购物卡。

3.2014年至2019年中秋节、春节前,为感谢张杰(2012年至2017年任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2017年后任“国投公司”总经理,另案处理)在云南民族村老旧生活区提升改造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同时希望在项目上能获得张杰的更多帮助,周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刘伟送给张杰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现金和家乐福超市购物卡。

4.2014年至2019年中秋节、春节前,为了在云南民族村老旧生活区提升改造项目上得到帮助,周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刘伟共送给时任“国投公司”副总经理黄玲(分管投融资及资产管理,2015年12月退休,于2016年1月担任国投公司专家顾问,另案处理)价值3.7万元的现金和家乐福超市购物卡。

5.2014年至2019年中秋节、春节前,周某某为了获得“国投公司”财务总监周慧在云南民族村老旧生活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即“海埂悦府”项目资金拨付上的帮助,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刘伟共送给周慧价值人民币3.7万元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和邦润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人民币233.5893万元,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云南和邦润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23****;

保证人刘红联系电话1808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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