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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77********,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 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开始,段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建立名为“心安里”、“精诚合作”的微信群将大量雨城区的出租车司机加入到群内。段某某、李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招嫖信息,以给予出租车司机“返点”(介绍费)为条件,鼓励出租车司机将有意嫖娼的乘客拉载到其指定的宾馆内进行性交易。嫖客和卖淫女完成性交易后,段某某、李某某、向某某使用微信和支付宝分别对介绍、运送嫖客的出租车司机支付“返点” (介绍费)。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段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先后介绍、运输11次14人到段某某等人指定的雨城区铂源明珠酒店嫖娼。周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接受段某某的微信、李某某的微信给予的返点共计1900元。周某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900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萍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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