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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5197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现住昆明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违法,于2020年1月6日被弥勒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弥勒市监察委员会宣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于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弥勒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5月6日向弥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该院以周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报请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同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周某某与某某(另案处理)于1995年认识后一直保持密切来往关系。2014年许某某在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局局长后,周某某多次邀请许某某到**县游玩,并邀请时任**县**局政委姚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陪同。在交往接触中,姚某某得知周某某与许某某关系密切,便通过周某某向许某某说情,希望能得到许某某的提拔重用,周某某向许某某转达了姚某某的想法后,2016年5月姚某某被任命为**县**局局长。此后姚某某对周某某心存感激,与周某某的关系也逐渐密切。期间,周某某作为许某某的密切关系人,通过时任**县**局局长姚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陶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陶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30 万元、美元现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899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11月至2017年间,陶某某得知周某某与许某某、姚某某关系密切,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周某某。在陶某某、王某某的多次请托下,周某某作为许某某的密切关系人,利用姚某某职务上的便利,为陶某某、王某某等人实施的走私活动、开设赌场、打架斗殴、提拔领导干部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事由向姚某某说情打招呼、打探查缉走私、开设赌场等信息,并先后从中收受陶某某、王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现金共计220万元及美元现金1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为6.8993万元人民币)贿赂:

1.2016年年底的一天,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昆明市**小区的地下车库内,收受王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现金60万元; 

2.2017年1月的一天,周某某在蒙自市**小区租住的房屋内,收受王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昆明市**小区的家中,收受王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现金50万元;

4.2017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在蒙自市**路的一家咖啡馆门前,收受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现金100万元;

5.2017年4月的一天,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昆明市**小区门口,收受陶某某让黄某某(另案处理)送给的美元现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8993万元。

(二)2017年,罗某某得知被告人周某某与时任**县**局局长姚某某系密切,便通过周某某向姚某某请托,希望能让**县**局采购罗某某代理的**有限公司的**系统设备。周某某作为许某某的密切关系人,利用姚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向姚某某转达了罗某某的请托事项,姚某某遂同意了该请托事项。后于2018年3月**县**局以招投标的方式同意采购罗某某代理的价值人民币115万元的**系统设备。期间,于2017年12月19日,罗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了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贿赂。

二、行贿罪

2014年至2017年3月,许某某利用担任**州**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公司项目经理周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价值93.2987万元的云A*****奥迪Q7越野车一辆,以高于同期市场49.9222万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出售房屋1套,为**公司承揽**州**局**建设系列项目谋取竞争优势,并为周某某请托的办理“云G*****”机动车号牌、处理车辆违章等事项提供帮助。其中:

1.2015年春节前,在蒙自**小区宿舍收受周某某送给的10万元。

2.2016年10月,以300万元向周某某出售昆明**小区12幢2单元1层101室。经鉴定,该房的同期市场价格为194.472万元,扣除许某某装修绿化费用55.6058万元,高于同期市场价格49.9222万元。

3.2017年3月,许某某收受周某某送给的价格为93.2987万元的云A*****奧迪Q7越野车一辆,经许某某同意,该车落户在许某某朋友吴某某名下。2019年10月,因害怕受到查处,许某某将收受的云A*****奥迪Q7越野车退还周某某。

案发后,周某某积极上交赃款共计人民币330.1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招投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接处警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秦某某、许某某、倪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戌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散装材料二份;

3.换押证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处罚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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