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家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2020年1月8日,周某某通过边境小路从缅甸老街返回镇康县**镇后乘车前往临沧机场乘机,当日11时40分许途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检查站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当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同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再次通过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非法出境,并成功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10月17日11时50分许,周某某沿中国南伞口岸车辆入境通道非法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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