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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3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宿舍。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0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5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将此案交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于2020年5月7日将本案提起公诉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于2020年5月12日将本案退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购入假冒的“天之蓝”、“海之蓝”、“贵州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已使用的废旧酒瓶和低价的成品白酒,在其租住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红庙村赵油坊一居民私房内,将成品白酒灌入贴有洋河、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再使用印有上述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先后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和县、滁州市琅琊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等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225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向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街的**烟酒店经营者张某某销售假冒的“古井”、“海之蓝”等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500元。

2.2018年4、5月的一天、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向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路**烟酒店经营者丁某某销售假冒的“古井”、“洋河”等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000元。

3.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向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路的**烟酒店经营者王某某销售假冒的“海之蓝”、“古井”、“口子窖”等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9000元。

4.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向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沙河镇**路**号的**超市经营者刘某某销售假冒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500元。

5.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向位于安徽省和县的**商店经营者施某某销售假冒的“海之蓝”、“天之蓝”等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7000元。

6.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向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农家乐经营者胡某某销售假冒“口子窖”品牌的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700元。

7.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镇**苑小区门口向卢某某销售假冒的“天之蓝”、“梦之蓝”等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红庙村赵油坊一居民私房内依法扣押假冒侵权的口子窖、洋河海之蓝、天之蓝、五粮液、贵州茅台等品牌白酒。经查,上述假冒侵权白酒货值金额人民币45552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口子窖、洋河、古井等品牌白酒;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证明、产品鉴定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丁某某、施某某等人证言;

4.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转账记录等;

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於蔚明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宿舍**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赃证款物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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