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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住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6月6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8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街道**街**号**鞋材加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加工假冒ecco品牌注册商标的休闲鞋。2018年11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地点,现场扣押假冒ecco品牌注册商标的休闲鞋1212双。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休闲鞋价值共计人民币1672560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扣押的休闲鞋所检项目帮底剥离强度结果不合格。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休闲鞋;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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