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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沙尾鹿村凤和应湖南街二十三巷3号1楼厂房内大量生产假冒“AHC”品牌化妆品。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为该作坊负责人,负责接单、销售,刘某某负责租赁厂房、招募员工、安排送货等,并聘请韦某某(已判)负责配置机器、生产灌装等。2018年10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从上述地址抓获韦某某,并现场查获已装盒的假冒AHC洗面奶3168支和未装盒的假冒AHC洗面奶5035支(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74593元)、假冒AHC洗面奶包装瓶1000个、假冒AHC洗面奶包装盒1500个、假冒AHC洗面奶正品认证书15000个,以及颜料桶4个、灌装机1台。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关于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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