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20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河南省宜阳县至尚工业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内,趁无人之际,从张某某手机上获取了其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7393********)信息,并以张某某名义注册支付宝账户绑定该农业银行卡。周某某分多次通过该支付宝账户将张某某农业银行卡上的两万元转入 “19E”赌博APP充值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到案经过、银行卡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争辉
检察官助理:王 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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