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村**路**号,暂住广东省金湾区**镇**有限公司。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0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本人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得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至2013年2月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2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2013年5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周某某在2014年1月17日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其归还上述欠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农业银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资料、消费取现明细、还款明细、催收函及邮寄清单、上门催收未果情况说明及照片、报案书证实,2010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从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使用,后开始恶意透支,透支本金累计29万余元,2013年5月起,农业银行多次信函、上门催收,而被告人周某某在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
2.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农业银行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0月9日,周某某家属已代其归还欠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127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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