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场D座**房。2019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释放。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3日、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中山市石岐区**商场经营**咖啡馆,在未取得电影著作权人许可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向“天天影视”购买和在“爱笑聚”等网站上下载电影,然后统一存放在服务器的硬盘内(经勘查,内有1557部电影),后通过局域网播放给各房间的顾客观看,每个房间收取人民币99元、138元和238元不等的费用。2019年3月20日下午,公安人员在上述咖啡馆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现场查扣电脑主机、服务器、会员卡和收银登记表等涉案物品一批。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本院审查逮捕,同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至案发之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咖啡馆内向他人播放侵权电影共收入人民币901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散页7页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视听资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