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4********,苗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出租屋。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转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同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谢岗分局抓获并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同年10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使用自己的QQ103387****的QQ从加入的QQ群中非法获取“14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txt”、“100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txt”,周某某将“14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txt”文本末部增加信息“详情咨询QQ103387****,优质活动线报群47810****”。后周某某将该二份文本非法上传至本人建立的QQ群47810****中,供群内成员下载使用。经检查,该二份文本中分别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形式)129175条、999998条,其中灌南籍公民个人信息分别37条、89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卫某某、嵇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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