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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45岁,1975年4月21日,身份证号37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淄博市**区**厂打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济南市**区**镇**村**街**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杜某某(在逃)的微信,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自己的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杜某某伪造驾驶证,并花八千元购买该伪造的驾驶证。2019年8月6日,其驾车至**敬老院门口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826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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