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园**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淘宝”购买打印机、扫描仪、烫金机、打印纸、面额20元人民币真币等设备、纸张,在其位于安徽省来安县**镇**园**府**幢**单元**室的家中伪造货币。2020年5月至6月,周某某将其用于伪造货币的大部分设备、纸张通过“闲鱼”出售。2020年8月26日,来安县公安局在周某某的家中搜出裁纸板、裁纸刀、直尺各一个。
2020年6月23日,来安县公安局在周某某位于安徽省来安县**镇**园**府**幢**单元**室的家中搜出2085张面额20元纸币,并于次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进行鉴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鉴定:该批送鉴定货币为打印类假币。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085张面额20元假币、裁纸板、裁纸刀、直尺、打印机、扫描仪(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侍某某、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所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货币;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2085张20元假币已由来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日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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