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QQ网络接受他人的委托,并依要求以PS技术更改主要内容的方式,伪造公司印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印章、证件。

2019年11月19日,周某某退回赃款19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