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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4********,回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2日因使用国家机关公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同年2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使宋某某(男,55岁)等人相信其有能力承揽本市市中区**渣土清运工程,为解决因工程未开工致宋某某等人损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51份(建筑渣土运输准运证45份、济南市**许可证6份),济南市**通知等国家机关公文23份,国家机关印章6枚(**办公室公章、**局公章、**局财务专用章、**建筑垃圾准运专用章、**局公章、**分局公章各1枚)。其中大部分公文、证件系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大厦附近交付给宋某某。

2019年2月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广场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建筑渣土运输准运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证据和案件材料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3.建筑渣土运输准运证等先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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