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家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翁牛特旗开了**有限公司,从事矿上提供技术服务,其公司没有安全评价资质,其和“**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业务,为了和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从中多赚取经济效益,2015年末周某某从网上私刻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赤峰地区开展业务,2017年3月份被**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发现,2018年10月31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田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报案,2019年7月19日经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和翁牛特旗**矿业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中加盖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图布和
检察员: 乌日罕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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