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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单元**,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石井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通过网上私自伪造“怀来县**有限公司”印章和法人赵某某“赵某某印”印章,并将两印章加盖在向**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贷款购车担保函上,用于贷款购买车辆。后周某甲因无法偿还购车租金,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租赁有限公司购车租金180余万元,因怀来县**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责任,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名单。经鉴定:担保函上的“怀来县**有限公司”印文和“赵某某印”印文与怀来县**有限公司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担保函、合同、代付款证明、车辆信息、民事判决书;

3营业执照、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情况说明;

4证人赵某某、武某某、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7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8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富红

2020年8月2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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