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组**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泰安市岱岳区**镇“**大酒店”附近的小广告联系,伪造泰安****有限公司公章一枚。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将该伪造印章借给李某某,用于加盖在李某某的“工作及收入证明”上办理银行贷款,李某某因此得到银行贷款。经鉴定,李某某提交到银行的“工作及收入证明”上加盖的泰安****有限公司印章与泰安****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静
董雪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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