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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利,在其租住的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村**号内,伪造持证人为李某某,加盖西峡县第二高级中学假印章的高中毕业证一张,伪造持证人为钱某甲,加盖无锡市华庄中学假印章的高中毕业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扣押的假证、假章的照片,写有持证人相关信息的纸条;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收集的户籍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钱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利伪造盖有事业单位假印章的毕业证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磊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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