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乡**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将伪造的一张姓名为沈某某的苏州职业大学大专毕业证书出售给沈某某(另案处理)。
2.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伪造的一张姓名为沈某某的身份证出售给沈某某。
3.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伪造的一张姓名为郭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出售给沈某某。
4.2019年3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了苏州工业园区苏( 2017 )不动产权第0042195号不动产权证书一本、苏州市吴江区苏房权证吴江市字第01032167的房屋产权证书一本,后被公安机关在其居住地查获。
5.被告人周某某为制作假证,向他人购买了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印章的结婚证10本、带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印章的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报告单10本。2019年4月24日,在本市姑苏区劳动路附近收取上述假证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州职业大学大专毕业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等证书(照片形式);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第五笔事实中,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垒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苏州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